105年校園講座實施計畫
為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,教育部青年發展署(以下簡稱本署)規劃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合辦「校園講座」,由本署推薦之青年與達人,至校園分享參與及實踐各項活動與計畫的經驗與心得,藉以傳承經驗與知能,拓展青年學子多元視野,同時宣導青年相關政策,建立青年與政府間之溝通平臺,激勵更多青年關懷社會、服務鄉土,提升青年的價值。
二、辦理期間
自計畫公告日起至11月30日止,各校可逕結合相關課程,或配合校內(或院系)集會、慶典、社團活動規劃安排。
三、實施對象
全國各高中職及大專校院。
四、辦理方式(採專題演講)
(一)辦理場次:預計辦理200場次。
(二)辦理對象:高中職及大專校院青年。
(三)參與人數:每場至少50人以上。
(四)講座類別:志願服務、社區行動、政策參與、國際交流、壯遊臺灣、生涯規劃(含創業經驗、職涯發展)、青年關心的公共議題、社會企業等8類別。
(五)講者人選:由學校依本署提供之青年與達人名單,自行邀請擔任。
(六)講座流程:
1、一小時講座:請學校先播放「青年署簡介影片」約10分鐘、演講40分鐘、Q&A10分鐘。
2、二小時講座:請學校先播放「青年署簡介影片」約10分鐘、演講90分鐘、Q&A20分鐘。
(七)講座內容:學校播放本署簡介影片,並由青年或達人就其講座類別分享自身的心得與經驗。
五、申請方式
(一)申請階段
1、第一階段:自本署發文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,請學校提送2至7月講座申請表。
2、第二階段:本署將於105年7-8月間另函通知各校,請學校提送9至11月講座申請表。
(二)申請場次
1、每校每階段限申請2場次為原則,但為提升青年對社會公共議題的關懷及了解社會企業的意涵,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
務,如申辦「青年關心的公共議題」或「社會企業」類別講座,則可增辦1場次(即最高上限為申辦3場次)。
2、每階段預計受理100場為原則,如該階段計畫經費用罄,即停止受理申辦。
(三)檢附資料
1、學校申請公函
2、講座申請表(附表1)
六、配合事項
(一)申請案件需經本署核定,函復同意後,始得辦理。
(二)各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,應確實依規劃時間辦理,最晚請於講座舉辦5天前,E-mail「講座確認表」(附表2)至本署指定信
箱:yuychen@mail.yda.gov.tw,並請來電確認(02)7736-5589陳小姐,以利寄送宣導資料。
(三)學校邀請講者時,請務必向講者聯繫:(1)了解其講座主題方向、說明流程進行方式及聽講對象,以貼近學生生活(2)確認
「演講大綱」(3)說明鐘點費、交通費支付標準及規定,並提供交通費來回票根,以利核銷。(4)提醒講者演講內容勿從事
個人行銷,而致演講時間不足。
(四)演講當天
1、請張貼本講座文宣(或海報),並註明本活動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與學校合辦之講座,格式請參照(附表9)。
2、先完成簡報檔、電腦、撥放設備安裝測試,避免占用演講時間。
3、演講開始前,應備妥「學生簽到表」(附表7),辦理簽到;倘參與人數較多,為節省簽到時間,可以班級為單位,列印
學生名單(欄位含系所/班級名稱、年級、姓名),並請導師於下方空白處簽名,並黏貼於「學生簽到表」。
4、演講開始,請學校先撥放本署簡介影片,讓學生了解本署相關業務,以善加利用。
5、活動照片拍攝。
6、演講結束後,務必請講者於該場「講者領款收據」(附表4)上親自簽名,並提供交通費來回票根,俾利本署核對撥款。
7、演講結束前,請參與同學填寫「滿意度調查表」(附表5)並回收統計(有效回收調查表至少50份),統計結果請填入「滿
意度彙整表」(附表6)。
(五)個資配合事項
1、學校所取得之青年與達人資料僅係為辦理「105校園講座實施計畫」之目的使用,絕不作其他用途,且不可將任何資料洩漏
予其他人員或單位。
2、如違反上述事項,造成個資外洩事件發生時,學校需自負實質賠償損害之責任。
七、費用標準
(一)講者鐘點費、交通費每場合計最高新臺幣(以下同)6,000元為限(花蓮縣、臺東縣及外島之學校除外)。
1、講者鐘點費:每小時1,600元,每場次以3,200元為限。
2、講者交通費:每場次最高支應金額為2,800元:
(1)機票(限花蓮縣、臺東縣及外島之學校,需檢附票根)。
(2)高速鐵路以標準車廂票根報支(需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)。
(3)火車、公民營客運、捷運(需檢附票價表)。
(4)自行開車前往者,依同路段自強號、公民營客運之票價計費(需檢附票價表)。
(5)如無適當公民營交通工具可搭乘時,得搭乘計程車(需檢附車資收據,含司機姓名、車號、搭乘起迄地點,並敘明理
由),每場合計金額最高不超過1,000元。
(6)同一場次有2位以上成員出席並支領鐘點費及交通費時,每位出席成員均須簽具「講者領款收據」(附表4)。
(二)為避免資源浪費,如參與學生人數未達規定之50人,將以實際出席人數占應出席人數(50人)之比例撥付講座活動經費。
(講者發生之費用,學校仍應全額支付)
範例:某場次鐘點費3,200元、交通費2,800元,合計6,000元,當日參與學生人數為40人。
說明:
1、撥付講者經費:6,000元(學校先行代墊)
2、本署核撥經費:(3,200+2,800)/50人*40人=4,800元
(倘金額小數點,請四捨五入至整數)
3、學校自行負擔:6,000-4,800=1,200元
八、核銷請款
(一)講座結束20日內,應檢附下列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,逾期不予受理(第2階段收件截止日為12月15日,以郵戳為憑):
1、該場次實際支出經費「領據」(附表3,由學校開具)。
2、講者領款收據(附表4)、交通費票根、購票證明或票價表。
3、滿意度調查表(附表5)。
4、滿意度彙整表(附表6)。
5、學生簽到表(附表7)。
6、匯款存摺封面影本(如學校匯款帳戶為國庫機關專戶則免附)。
7、Q&A時間同學發言內容。
(如有涉及相關部會事項,本署將函請相關部會協助回應)
8、至少8張活動照片,須附圖說(附表8),原始檔案另以光碟提供(原始檔案應為1280x720以上畫素,檔案大小須為500k
以上)。
(二)彙齊上述資料,請掛號郵寄回本署(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五號13樓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─公共參與組」,陳瀅伃小姐
收),並請於信封上標示『校園講座結案資料』字樣。
(三)有關講者之鐘點費、交通費,請學校現場先行墊付,於上述資料寄達審核通過後,由本署逕撥核定金額至各校指定帳戶。
(四)講者鐘點費所發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所得稅之扣繳,統一由本署辦理。
相關申請表件請下載相關檔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