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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,依精算結果調整
二中公佈欄
張貼人:人事室 ╱ 公告日期:2015-09-18 ╱ 瀏覽人次:256說明:
一、依銓敘部本(104)年7月28日部退一字第1043999841號函辦理。
二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本(104)年7月17日會銜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:
(一)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(私校被保險人以外之人員),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8.83%。
(二)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,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10.25%,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12.25%,自107年1月1日起調整為13.4%。
(三)依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48條規定,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,於該修正條文施行後,亦應比照前述(二)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率釐定。
附件:保險俸(薪)給及保險費分擔計算表
附加檔案:
最後修改時間:2015-09-18 PM 3: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