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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中公佈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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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防疫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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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人:健康中心公告日期:2021-08-25 ╱ 瀏覽人次:1176
 臺中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 110 學 年 度 因應 嚴重特殊
傳染性肺炎 防 疫管理指引110年 8 月 20 日

 
 
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(以下簡稱本 局 因應 國內 嚴重特殊傳染性
肺炎疫情,為 落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 學校 及幼兒園 110
學 年 度開學後 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 ,確 保師生 健康, 爰 依
據教育部所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 年 度因應嚴重特
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」 訂定本指引 ,以 供 臺中市各級 學校 及
幼兒園 遵循 。
 
一、學校 工作人員:學校教職員工及 入校 工作人員 如 外聘師
資、社團教師、課後 照顧人員、志工及外包清潔人員 等 。
二、具有 COVID 19 感染風險者: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
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、居家檢疫通知書、 加強自主健
康管理通知書、 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等相關通知之人員。
三、具有 COVID 19 疑似病例:工作人員或學生「『 SARS CoV2
快速抗原檢驗測試』,含家用快篩試劑」(以下稱抗原快
篩)結果為陽性者。


 
二、 學校工作人員 進入校園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
(一) 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。
(二) 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或未接種者,首次 進入校園
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 於醫療機構 所做 抗原快篩或 PCR
檢測陰性證明 ,之後 每 7 日進行 1 次抗原快篩或 PCR
檢驗 為原則 。
二、學校教職員工進行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所需經費由學校
支應,其餘人員自費。
附加檔案:
最後修改時間:2021-08-25 AM 10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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