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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行政院訂定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」
二中公佈欄
張貼人:人事室 ╱ 公告日期:2015-10-21 ╱ 瀏覽人次:219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13734號函轉教育部104年10月1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40131772A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維政府形象,落實以身作則,請同仁恪遵相關法令,並應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,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,如確有飲酒,應落實以「指定駕駛」或「搭乘計程車返家」等方式返家,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。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,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,未主動告知者,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,予以懲處。
附加檔案:
最後修改時間:2015-10-21 AM 9: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