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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親屬編 子女從姓宣導
二中公佈欄
張貼人:網站管理員 ╱ 公告日期:2015-01-19 ╱ 瀏覽人次:419有關協助宣導民法親屬編96年5月23日及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,子女從姓乙案,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:
(一)「出生登記,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,約定不成者,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。」
(二)「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。」
(三)「性別平等,從母姓從父姓一樣好。」
落實兩性平權,從「心」開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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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修改時間:2015-01-19 AM 10: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