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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臺中市政府相關宣導
二中公佈欄
張貼人:人事室 ╱ 公告日期:2021-03-23 ╱ 瀏覽人次:332主旨: | 為提升旅客旅遊住宿安全及權益,旅遊住宿時應選擇合法旅宿,切勿入住日租套房等非法旅宿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10年3月16日觀宿字第1100600435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及第25條規定,經營旅館及民宿業務,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,倘未申請取得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,則屬非法旅宿經營樣態。 |
三、 | 另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9年12月29日解釋函略以:「…其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,提供旅遊、商務、出差等不特定人,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,核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,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,始得經營。」,爰「日租套房」即為非法經營之旅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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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修改時間:2021-03-23 AM 9: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