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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14條規定,身心障礙情況符合法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,及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,核(換)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
二中公佈欄
張貼人:特教組 ╱ 公告日期:2021-03-05 ╱ 瀏覽人次:362社會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14條規定,身心障礙情況符合法定無法減輕
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,及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,核(換)發無註記有效期間
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
一、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2月24日中市社障字第1100023196號函辦理。
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,及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,核(換)發無註記有效期間
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
一、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2月24日中市社障字第1100023196號函辦理。
二、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,身心障礙者若其
障礙情況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,或於101年7月11日前持有永久效期身心
障礙手冊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(換)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
礙證明;配合前開法令修正,本府針對符合資格者陸續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
心障礙證明。
三、如對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有疑慮者,可洽本府社會局:陽明區
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-2228-9111轉38711;東興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-2475-2616、
2475-4434、2475-1695。
四、檢附無註記效期身心障礙證明圖檔1份供參。
最後修改時間:2021-03-05 AM 10:52